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红色轻型厢式货车在灵双路上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灵双路高速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108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济安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徐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驾驶时已达到醉酒状态。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到灵璧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己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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