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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3********,布依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街道**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宣灯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贵E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安龙县**市场方向往安龙县**方向行驶。1时12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0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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