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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0********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宣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区**路**号**幢**室,住宣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0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宣城市区胜利渔村饭店门前路段出发,行驶至敬亭春晓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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