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11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着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天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