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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寿宁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应邀到其朋友谢某某家中吃晚饭,期间徐某某饮用三两左右“西凤”牌白酒。约21时许,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J*****的众泰牌小型汽车从寿宁县平溪镇**号出发前往寿宁县鳌阳镇廊桥大酒店,途径寿宁县鳌阳镇东区龙庭国际小区侧门口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30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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