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2********,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夏津县**局合同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夏津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他人在夏津县**公园北一饭店内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西城街由南向被行驶至北关桥头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1,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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