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5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港九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村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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