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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南路**号,住济南市天桥区**屯小区*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十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号**处,遇赵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停在该处等待信号,徐某某从后方追尾造成三车受损。经抽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6±6.0mg/100ml,达到醉酒值。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某支付两受害方修车费用共计2105元,并赔偿赵某某误工费1500元。2020年1月9日赵某某、唐某分别为徐某某出具谅解书。

2020年3月18日,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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