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路**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步行街**饭店与程某某等人在吃饭时饮酒。15时许,徐某某驾驶张某某的鲁A*****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出发,沿**街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路、**街、**省道,沿**渠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渠路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9±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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