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3********,汉族,大学本科,青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欲进本市崂山区深圳路****小区西门时,与人发生争执,后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30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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