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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702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502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101。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沿黄岛区刘公岛路舟山岛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公岛路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经检测,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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