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G5****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丹一中门前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22mg/100ml,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院决定对杜志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赵 磊
书记员:杨欣荣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