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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J****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汇通路与教堂巷交叉口时,遇例行检查的民警被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口腔酒精含量为93.1mg/100ml。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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