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潢,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巷**苑**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持B2E证驾驶苏D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延政中大道**号路灯杆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时发现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提供的抽血等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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