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大道进南岭路东97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检验,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2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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