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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4********,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A3**** 号白色“**”牌小型汽车,从开封市祥符区**乡**村饭店出发,沿开封市祥符区**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 27mg/100m1。

本院认为,徐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少,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徐某某决定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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