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 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集团职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园区**社区**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E9****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张家港市常阴沙农场乐红路20号路段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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