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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晚上19时左右饮酒后驾驶川A*****中型货车行驶至郫都区安德镇龙普路时被交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经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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