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晚上19时左右饮酒后驾驶川A*****中型货车行驶至郫都区安德镇龙普路时被交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经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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