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路**巷单元**,住扎兰屯市**路**巷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扎兰屯市风光东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41mg/100ml。
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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