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区**号**室(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G6****的小型轿车,从本市新吴区殷敏酒店出发,途经高浪路、高浪大桥、城南路南匝道,行驶至高浪路城南路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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