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小区**组**号,住无锡市新吴区**小区**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晚6时许,在本市滨湖区瑞景道食全寨九味美食馆吃饭、饮酒。当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从该饭店出发,后沿本市滨湖区高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华清大道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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