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安徽省灵璧县***镇山*******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2mg/100ml(乙醇/血)。

综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