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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7******9,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徐某某酒后驾驶贵E***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普安县***往县城方向行驶,21时55分,行至普安县**路口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徐某某并将其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送检。

经查,徐某某案发时不上G60高速公路。

2020年10月14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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