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甘D*****号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KTV对面停车位出发,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东口转至环城路,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2月15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