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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4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EV****号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顺坝村村口出发准备前往北塘东路**号的杭州**有限公司去办事,21时15分许其驾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意路口附近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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