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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薛城区**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41分许,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清泉市场附近路段依法接受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徐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36.9mg/100ml,后依法对驾驶员徐某某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2020年6月9日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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