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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198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路***号**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3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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