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4********,土家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街道**南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江口县**镇**村吃饭喝酒,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贵DG****)从江口县桃映镇政府往江口县城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行至江口县**街道**路象狮大道路口南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遂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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