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产业园现场管理,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G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被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8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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