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8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夜总会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第**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4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UL****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村公交车站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和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