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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小区**号**室,住无锡市新吴区**家园**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6日晚11时许,与女友丁某某等人在本市梁溪区“海伦司”酒馆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R****的小型轿车搭载丁某某从上述酒馆出发,途径解放东路、清扬路、金城路等路段,后沿本市滨湖区蠡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蠡湖大桥北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 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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