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A****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聚贤路“**藏书羊肉店”出发,沿聚贤路行驶至中心商贸城派出所门口时,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支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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