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村**,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朋友罗贤飞家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后徐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从朋友家出发准备回家,行经南昌市紫阳大道、北京路、洛阳路、洛阳路隧道,于21时39分许行驶至洛阳路隧道西湖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将徐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0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0年1月16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查获及抽血视频截图照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