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沧县**桥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某静脉血样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97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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