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阳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兵,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N0****轿车从泗阳县城众兴镇宾馆路行驶至245省道与324省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遂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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