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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冀******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岳庄村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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