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相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3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8****号牌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到**4公里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徐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徐某某在本村表现良好,和睦乡邻且没有参与任何邪教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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