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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4********,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科技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高架桥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8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查获徐某某的执法视频,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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