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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沈阳机务段**车间工人,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3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海关区东水关立交桥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5.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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