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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4日20时20分左右,徐某某当晚酒后步行回家休息,此时其岳父打电话告知其岳母突发高血压、心脏病,急需帮助,徐某某遂驾驶冀J9****号牌小型轿车,沿石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坊路计生局门前公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扣,经手持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徐某某血液里酒精含量1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肃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血样,进一步检查,经肃宁县天安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95.5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徐某某是因其近亲属突发疾病,急需帮助,才酒后驾车,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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