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湖岗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4时11分,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江淮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城关镇兴隆路与S213省道交叉口北20米处,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83mg/100ml。经对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鉴定,江淮牌电动三轮车主要技术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徐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徐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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