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瓦匠,住本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5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6****的二轮摩托车从本市佳源城市中心出发,沿大庆路由东向西行至与江平路交叉口,后沿江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富丽华装饰城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涉案车辆(照片);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摄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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