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组**号,泰安市**电器员工,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道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道朗镇徐家岭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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