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1〕1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5********,汉族,职业高中肄业,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2月01日0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2****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世纪大道(耀达对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酒后驾驶前科查询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3、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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