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63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8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07省道北郊河大桥北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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