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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63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8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07省道北郊河大桥北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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