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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6mg/100ml)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从建德市**镇**村自家院中开往**镇**村小学,途中撞上邻居家菜园围墙,造成车辆及围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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