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46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舞美,住淮北市杜集区**集**村(户籍所在地淮北市杜集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由南向北上道路行驶,行驶至濉溪路海宫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