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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9********,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2X****号小型轿车从淳安县**镇**路由北往南行驶。21时40分许,途经**路**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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