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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园****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9时2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浙CJ****小型轿车途径本区**路**大厦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身份证明、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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