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大冶**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漯河市召陵区**乡**村**组**号。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晚上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机动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其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5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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